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茶税的始源和发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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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 我国征收茶税,始于唐。唐德宗贞元九年 (公元793年),盐铁使张谤建议,征收茶税,以增加财政收入。唐文宗大和年间 (公元827年一835年),江西饶州浮梁是全国最大的茶叶市场,"每岁出茶七百万驮,税十五余万贯" (《元和郡县志》卷二八《饶州浮梁县》)。唐代大诗人白居易在《琵琶行》中,还写下了"商人重利轻离别,前月浮梁买茶去"的著名诗句,反映了当时贩茶是十分有利可图的买卖。据《新唐书食货志》记载:唐文宗开成年间(公元836年一840年),朝廷每年收入矿冶税不过7万贯,抵不上一个县的茶税。到唐宣宗时 (公元846年一859年)"天下税茶,增倍贞元",年茶税收入达80万贯。这一时期最大的商税收入盐税,每年都是600万贯,茶税成为唐朝后期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。
    安史之乱以后,政府决定征收茶税,『诏征天下茶税,十取其一』,征茶税以后,发现税额十分显著,以后就将这一临时措施改为『定制』;并相继设立『盐茶道』、『盐铁使』等官职。立茶税以后,税额并不因国库收支的好转而有所减免,仅倒根据茶叶生产和贸易的发展而不断增加。公元804年,茶税每年增加到四十万。武宗会昌年间(841年——846年),除正锐以外,又增加一种『过境税』,叫『地塌地钱』,至宣宗大中六年(852年)由当时盐狐转运使裴休制订了『茶法』12条,严禁私贩,使茶税斤两不漏。
    我国茶税发展到宋代,更为严厉,并成为发展茶叶生产一大障碍,曾诱发多次茶农起义。据文献记载,宋朝的茶税法,先后改革多次,即所谓『三税法』、『四税法』、『贴射法』、『见钱法』等。
    唐朝征收茶税,初因“四镇之乱”,复因水灾用赋减免,是在物质条件已具备的特定时间和特定条件下形成的。当初茶税税率1O%,并不算高,经商纳税,无可非议,不能把封建杜会的合理税收笼统斥之为 “掠夺”。但茶税伴随着宦官擅权、藩镇割据而一再加重,不能不说是蠢政,应该受到谴责。
    唐朝的茶税,初按三等估价,后按重量计征,很不完善,属首创期。四川的茶税体制,唐朝起就有别于东南各地,且沿袭到后世,在我国茶税制史上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。      
    到民国时期,仍然征收着茶税。新中国成立后,旧茶税制度废除,茶叶成为货物税――工商税的一个税目。1984年10月,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、增值税、营业税和盐税以后,茶税还属产品税中的一个征税范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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